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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12-29 20:58:34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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