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對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共同承擔,能夠證明借款是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的,由欠債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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