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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