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詢談話是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确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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