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申請公司破産的主體有:債務人、債權人、占出資額10%以上的出資人(限破産重整),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金融機構破産的,其申請主體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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