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一種懲戒措施。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手段。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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