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存在多種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犯公民财産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财産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财産的,返還财産;
(二)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解除對财産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财産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财産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财産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财産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财産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的,賠償停産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彙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财産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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