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标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标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适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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