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準:
意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指善意管理人謹慎地為自己一切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法律義務标準:
1、應盡到通知、報告、保管、招領、返還之義務。
2、進行善意管理時,應盡快通知權利人。
3、在未能聯系權利人或權利人不明時,應報告有關部門。
4、對善意管理之物,應負妥善保管之義務。
5、對權利人進行招領的,須于一定的時間内予以返還。
義務:指善意管理人謹慎地為自己一切行為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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