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每年8-10月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行政區域内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境外駐莞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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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負債表年初數----指上一年度去年的期末餘額。 資産負債表年末數-----指當年今年本月末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