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于保障女職工産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于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談起生育保險,大家并不陌生。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就對生育保險做出了明确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按照這個規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實際的生育保險辦法,擴大生育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目前,北京等地都已經推行了生育保險,婦女生育有了良好的保障。
根據相關法規,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于保障女職工産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于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這樣的保險待遇對育齡女性而言無疑築起了一道經濟損失的防護牆。但由于目前社會生育保險保障的範圍還屬于基本層面,對于母親和嬰兒基本的風險保障不足;同時所針對的對象以在職人員為主,廣大農村地區的婦女尚享受不到生育保險。而事實上,我國城鎮中的女職工也沒有完全被生育保險覆蓋,如以非正規方式就業的城鎮女性勞動者,家庭保姆、鐘點工、臨時工、非全日制等,基本享受不到社會保險,包括生育保險。所以,現在僅依靠國家社會生育保險進行母嬰保障是不夠的。
現在很多商業保險公司都推出母嬰險,可以說是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有益的補充。母嬰險通常對孕婦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死亡、胎兒或新生兒的死亡、新生兒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術給予一定的保險金給付,這些保障内容在不同的保險條款裡有所增減。
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推出的母嬰險主要有兩種形式,即附加型母嬰險和主險的母嬰險。兩種形式的母嬰險保險責任相似,隻是在保險期限和投保年齡上的限制有所不同。附加型母嬰險通常在投保女性健康險或壽險後附加投保,保險期限和繳費期限相對較長,投保年齡限制小;而主險的母嬰險可單獨投保,準媽媽作為第一保險人,新生兒為第二保險人,保險期間一般較短,市面上常見的為1-6年期。
因為女性妊娠期的風險概率比正常人要高得多,保險公司對孕婦投保都有嚴格要求。主險的母嬰險一般要求被保險人年齡在18歲至40周歲之間,懷孕未滿16周(市場上也有28周的),同時要求具備合法生育條件并持有準生證的準媽媽。附加型母嬰險投保年齡一般被限制在45歲以前,也就是說,超過40歲的高齡産婦或懷孕4個月以上的準媽媽很難買到母嬰險。同時,附加型母嬰險一般有觀察期,主險母嬰險則一般沒有這項規定。
如果僅從生育保障的角度考慮購買保險,主險的母嬰險無疑是比較好的選擇。不過,市場上作為主險的母嬰險目前還隻有兩三家公司推出。像長城保險的“愛相依”母嬰保險,18歲至45周歲已懷孕且懷孕未滿28周的女性均可投保,不僅保障壓力小,可以單獨投保,而且保障範圍涉及女性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新生兒先天性疾病和新生兒身故保障等責任,在市場同類産品中更貼近百姓需求。
享受社會生育保險福利體現着國家政府對女性的關心和重視,而在懷孕之前或期間為自己購買一份合适的商業母嬰保險,也應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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