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的老教授與比他小24歲的女友分手後,向她索要七年的“戀愛花銷”,近日普陀區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李教授在大學裡是很有威望的學科帶頭人,雖然年逾古稀,但是性格開朗。喪偶多年李教授為了排遣晚年寂寞,于2000年在《現代家庭》雜志上刊登了一起征婚廣告,希望有緣女子與他交往。36歲的餘小姐經人介紹與他相識,雙方見面不久就确立了戀愛關系。李教授和餘小姐像年輕的戀人一樣約會、旅遊,還一起拍攝了藝術寫真。2007年6月,餘小姐提出分手,李教授覺得難以接受,于是列出了一張“戀愛支出”清單,要求餘小姐在上面簽字确認,歸還他7年來的戀愛花銷共計21萬餘元。餘小姐則用短信回複:“……好聚好散……續緣不簽名,簽名不續緣……這是你戀愛期的付出,若是你感到不甘,請走司法程序,誰索賠,誰舉證……”。
老教授一怒之下和餘小姐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他拿出了一疊和餘小姐一起拍的“訂婚照”,還出具了支出明細,證明2002年至2007年6月期間,餘小姐因為失業的原因,每月兩次來自己家會面,自己貼補她2000元生活費。李教授證明他曆年來給餘小姐的财物價值累計21萬餘元。他還指出,戀愛之初曾約定如果雙方不結婚,餘小姐收取的錢财當如數歸還。
餘小姐一口否認這個所謂的約定,說照片是在兩人熱戀時拍的藝術照,不是訂婚照。在交往的七年中,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存在索要錢款和生活費的事。考慮到李教授付出較多,餘小姐自願補償他5000元。
法院認為李教授要求餘小姐返還錢款屬于債的請求權,對此餘小姐予以否認。從現有證據來看,均無法印證有債的事實存在。同時,法院指出,雙方相識戀愛七年,在彼此交往過程中,都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不同程度的财力也合乎常理和情理,不能簡單以不當獲利來衡量雙方的得失。據此,法院駁回了李教授的訴請。基于餘小姐表示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法院準許餘小姐自願補償李教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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