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之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設多少?認繳制是否真的可以隻認不繳?如何确認注冊資本已經繳納?
下面就給大家明晰一下這些問題,避免一些明顯的法律風險。
一.注冊資本定多少合适?
對于創業企業來說,注冊資本到底定多少合适?
第一,考慮你所在行業的資質要求,比如你是互聯網公司,要申請ICP經營許可證,這個證就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你要做電商,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标準:注冊資本200萬以上。
第二個,注冊資本越大,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也就越大。舉個例子,你和朋友開一家公司,占55%的股權。那如果公司欠了外債,通常你最多承擔55萬的償還責任,但如果開始時你注冊資本是1000萬,就得承擔550萬的責任。所以,填注冊資本的時候要慎重一點,尤其是你的公司賠錢風險比較高的時候。
二.注冊資本真的隻認可以隻認不繳嗎?
從2013年開始,我國的注冊資本就是認繳制,不是必須要實際繳納到位。問題來了?注冊資本是不是真的可以隻認不繳?
這裡要給創業者和老闆進行提示,就是對于公司财産的理解,不能僅限公司現有的财産。你覺得好像是認繳制,自己沒有實際出資到位,所以公司現在就是沒有财産。這是不對的,因為認繳不是不繳,它也是有出資認繳期限的,除非你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公司進行了清算和注銷。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也不是什麼都能做的,不能說增資就增資,說減就減資。這裡講個案例:
上海首例認繳出資案,這個案例裡的公司,一開始注冊資本400萬,後面13年改成認繳制了,它立馬增資到10個億,可能是為了簽一個大單。之後經營過程中,公司欠付了債權人2000萬的債務,然後立馬又把公司注冊資本降到了400萬。
公司是以公司财産承擔有限責任的,我400萬注冊資本,大不了我400萬全都賠掉,但對于債權人來說我有2000萬的債,你公司财産隻還400萬,很明顯我在這裡面有極大的損失,而且是由于你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所以我們這裡面講的認繳、暫緩繳納,不等于永久免除。
所以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投資公司應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萬,對于不能清償的股權轉讓款,兩個股東還要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内(注意:是本息,還有利息的),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院的觀點是這樣:
1.投資公司作為目标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财産對原告承擔責任。你公司違約了,要以公司的财産400萬要全部賠掉;
2.然後,兩個股東在明知道公司對外有負債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這個減資行為是無效的。應該恢複到你之前的在減資之前的狀态,也就是恢複到10個億注冊資本的狀态,在公司沒有清償對應金額的範圍内,你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以說這兩個股東還是跑不了。
三.出資不當引來官司
注冊公司後,你一旦決定要實繳出資了,到底怎麼個出資法?如何确認注冊資本已經繳納?
首先要開一個公司賬戶;然後股東把自己的投資款,從個人賬戶轉到公司賬戶,寫明投資款,可以了。
這個過程中,尤其要注意:把你的出資款打到公司的驗資賬戶,而不要打到對方的個人賬戶或者别的什麼賬戶裡,不然以後出了問題,别人可能說你沒有出資,讓你再交一遍錢。這裡有個案例:
于某和别人開合夥開一個公司,在出資的時候,他直接把5萬塊錢投資款,打到了法定代表人湯某的個人賬戶裡。公司成立後給于先生開了一張股權轉讓确認書,證明他是公司股東,持有股份。幾年後公司破産清算,就有人向法院起訴,說于先生沒有實繳出資,要求他繳納5萬塊,履行出資義務。
這裡面法院歸納的争議焦點是:于某将出資的款彙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這筆款能不能認定是出資款?
訴訟裡面的舉證規則,叫誰主張,誰舉證,就是你要提出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事實,就要提出證據,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你的主張,或者不足以證明你的反駁,你這一邊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于某主張他轉賬到湯某個人的賬戶的5萬塊錢,就是投資款。但法院沒有辦法認定該筆款項的性質。因為按照公司法規定,你投資款必須要繳到公司的賬戶,不能繳到個人賬戶。哪怕是你繳到個人賬戶,你起碼要注明是投資某某公司的投資款,這也相對好一點。
而于某這筆款項,并沒有進入公司的驗資賬戶,轉賬來的時候也沒有注明款項用途。所以很難說清楚。
打官司的過程當中,于某舉證股權轉讓确認書了,他覺得這個可以證明他實際出資了,但這個是證明不了的。因為股權轉讓确認書隻能證明你是公司的股東,但你的出資到底有沒有到位,光憑這個東西是證明不了的。
所以最終,法院根據審計報告還有工商登記的信息,認定于某沒有履行出資義務,這沒有什麼不當的。
所以我們建議:
1.以貨币形式出資的,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把錢彙到公司的賬戶,然後注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
2.要妥善保管公司給我們的出資證明書,上面要詳細記載:我什麼時候實際出資到位的,哪一天、多少錢。
3.不要放棄自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果實在是不能親自參與公司管理,也可以委托别人代為行使管理權利,這樣,你才能知道公司的重大事項,才好留存證據,日後主張作為股東的相關權利。如果你不參與,可能這些證據你都很難取得到,萬一之後公司發生糾紛,你真的想主張權利時就很被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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