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合同法律上的規定是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計曠工的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計曠工的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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