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業戶是指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的經濟業務,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證的工商業戶。固定業戶是相對于其主管稅務機關離開機構所在地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的經營活動具有臨時性質。 作為固定業戶的納稅人,凡到外地銷售貨物的,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這一證明。否則,如果未能開具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于丢失或沒有攜帶等原因而不能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将根據規定按征收率進行征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後還需再次納稅。
非固定業戶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認定為非正常戶。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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