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具有告誡,教導的意思。訓誡,同時也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或者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那麼,訓誡到底是一種什麼措施,其法律地位是什麼。今天我們來一起探讨。
從訴訟角度觀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由此可見,訓誡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一,适用于庭審中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對其違反程序後的一種批評教育。這種批評通常以口頭的形式呈現,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要求違法行為人簽署具結悔過書。
從行政處罰角度觀察,訓誡書是公安機關獨有的一種措施。《訓誡書》通常會載明:“對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從公安訓誡書的内容上可以看出,訓誡類似于一種批評教育,情節輕微,尚不足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在情節嚴重時,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财物;(四)責令停産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個類型,而關于治安處罰的種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綜上,治安管理處罰種類中最輕微的是警告,訓誡并非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公安訓誡書在通常情況下,更傾向于是一種行政告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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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