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争議,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争議的期限為10日。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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