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賠證據提交的主體都是提出索賠的施工單位,我國現行法律對民事舉證責任的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索賠的一方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索賠事項。
2、索賠證據的提交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完成,當施工單位向另一方提出索賠申請時,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内提交證據。
若索賠未獲合同另一方同意而需要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索賠争議時,應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内進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确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内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适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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